固废法迎来第五次修订
2018/07/30近日,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固废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5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内容最多的一次。记者梳理发现,本次修订的内容重点涉及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方面。
修订草案共6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建立固废排污许可证,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强调废物产生者的主体责任,不随固废转移而转让。由2016年版本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变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强化了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对于进口固废,由“限制进口洋垃圾”变为“禁止进口固废”,是2018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里“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法律确认。
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草案编制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内容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首先是增加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其次,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再次,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最后,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草案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
来源:中国化工报